司法解釋明確了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明確了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認定標準;學者稱依舊缺乏對賣淫的概念界定,是一大遺憾
記者 單玉曉
《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7月25日起正式實施。學者及司法實務人士分析,這部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共同製定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明確了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認定標準等,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但依舊缺乏對賣淫的概念界定,期待今後完善。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情節嚴重"以人數而非次數計算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死刑並取消該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僅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立法未對"情節嚴重"作具體規定,導致司法實踐無所適從,《解釋》對這一問題加以明確。
具體而言,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包含六種情形: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強迫賣淫罪 "情節嚴重"包含五種情形: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情節嚴重"包含六種情形: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向財新記者表示,打擊組織賣淫等犯罪時根據人數而非次數來定罪量刑,值得肯定。"查處這類犯罪主要是要提高司法效能,如果依據次數定罪量刑,那要把嫖客找來一一對證,太麻煩。一般來說都是抓住現行,摁住幾個就是幾個,找不到人就算了,所以這個定罪標準充分考慮到偵查、取證、司法認定的效率和可行性。"
最高法院刑四庭負責人亦解讀稱,《解釋》未將組織、強迫賣淫的次數作為"情節嚴重"的選項,一方麵是考慮司法實踐中對於組織、強迫賣淫的次數取證困難,另一方麵則考慮到組織、強迫賣淫的次數與人數相比,人數的危害比次數大得多。
上述罪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均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等弱勢群體的保護。例如,對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標準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中,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依法嚴懲;對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解釋》突出對於不滿14周歲幼女的保護,即隻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引誘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人數標準不同。最高法院刑四庭負責人解讀稱,雖然《刑法》將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規定在同一定罪量刑條款,但從罪質看,引誘他人賣淫,是讓一個本沒有賣淫意願的人走上了賣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紹賣淫的對象,本身就是曾經賣淫或者是具有賣淫意願的人,因此,《解釋》將引誘他人賣淫與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分別對待,對引誘他人賣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數的限定,即隻要引誘一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對於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規定容留、介紹二人以上構成犯罪。認定引誘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也參照容留、介紹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減半。
《刑法修正案(九)》將利用網絡發布違法犯罪信息的行為專門規定為犯罪,實踐中,利用微信、QQ等發布招嫖信息、公開介紹賣淫如何定罪?《解釋》予以明確: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賣淫嫖娼從重處罰
艾滋病是目前危害較嚴重的性病,且易致人死亡。實踐中,有艾滋病患者賣淫嫖娼致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病毒。《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從重處罰;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範措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院刑四庭負責人補充說,傳播艾滋病病毒行為中,除賣淫、嫖娼外,其他性行為以"故意不采取防範措施"為前提。這主要是考慮艾滋病患者的正常生活、交友等行為不應受到歧視,人格應當受到尊重。關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傷情認定問題,根據《解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刑法》第95條對重傷的定義中,第三項規定"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可以適用於故意將艾滋病病毒傳染給他人,並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認定為重傷。
"患有嚴重性病的人故意去傳染他人,這樣的行為到底是傳播性病還是故意傷害亦或故意殺人?這是實務界和學界都很關注的問題,以前大家爭論沒有沒有明確說法,現在明確這個問題了,就有法可依了。"阮齊林對財新記者說。
在阮齊林看來,《解釋》把有關定罪量刑的標準進一步細化、明確化,對未來司法實踐有指導意義,但未對賣淫的概念予以界定,是一大遺憾。阮齊林解釋說,賣淫嫖娼是個古老行當,賣淫女性多是迫於生計,單純賣淫行為並不違法,隻麵臨治安處罰,《刑法》打擊的是圍繞賣淫的獲利參與者、謀利者、引媒者,而不是直接的賣淫者。"賣淫僅限於性交,還是包括其他種類的色情活動?《治安處罰法》和《刑法》對賣淫的認定範圍應否相同?這些尚未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爭議。"
阮齊林認為,對"賣淫"的界定涉及到打擊麵寬窄的問題,界定起來有難度。"如果把賣淫僅僅限於性交,就會出現手淫等規避法律的做法,那麼國家對此類行為是嚴厲還是寬容?我想,司法解釋的製定者也許是尚未把握好政策寬嚴方向,從而比較謹慎。"阮齊林說。■
財新實習記者張楠茜對本文亦有貢獻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