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市民已經習慣了出門不帶現金。而中國的移動支付更是被網友稱之為中國的"新四大發明之一"。7月19日的《彭博商業周刊》還有一篇專欄特意提到了作者在深圳遇到的一個場景:"最近筆者去過一趟深圳,在地鐵裏遇到了一名賣藝人,麵前擺著兩個打賞紙盒。一個裝著硬幣和紙幣,另一個貼著二維碼——— 以便路人通過智能手機打賞。"
(原標題:不收現金就是拒收人民幣嗎?)
文/傅蔚岡
對藝人打賞都可用二維碼,除了中國恐怕很少有其他國家這麼做。
盡管移動支付對消費者很方便,但是如果有商家哪一天說本店概不接受現金,那麼作為消費者是不是會認為受到冒犯呢?此前曾有媒體報道,珠海一家麵館因"謝絕現金"隻接受手機支付,被中國人民銀行珠海支行認定為"拒收人民幣"的違法行為。當然到目前為止,人民銀行珠海支行並未對此作出行政處罰,根據媒體的報道是"'拒收現金'為新生現象,尚未有具體的法規進行懲處"。(7月12日《羊城晚報》)
那麼,拒收現金真的違法嗎?恐怕回答是否定的。是的,《人民銀行法》第16條規定了人民幣是中國的法定貨幣,並強調"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但是拒收現金並不等於拒收人民幣。
首先,店家隻許用手機二維碼支付而不收現金並不違法。因為移動支付隻是一種支付手段,但移動支付的貨幣還是人民幣,而不是用美元或者其他外幣。換言之,現金支付隻是一種支付方式,手機支付也是。如果把隻用移動支付而拒收現金視為違法,那麼很多商家隻收現金而拒絕銀行卡或者支票等是不是也違反《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畢竟支票和銀行卡也是以人民幣來結算的。
事實上,無論是《人民銀行法》還是《人民幣管理條例》,都沒有在條文中把拒絕接受現金視為違法行為,更沒有要求對拒收現金的行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當然了,有人會說,拒收現金雖然不違反《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貨幣規定,但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商家是不是應該給消費者使用現金提供便利?這種說法聽起來很有道理,但事實上也沒有法律依據。縱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有明確規定商家必須接受消費者使用現金的義務。為什麼不做這種規定?道理也不複雜,因為商家的資源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滿足消費者所有的支付需求。假如將麵館拒收現金視為違法,那麼無人售票的公交車不提供找零服務是否也屬於違法?甚至,我們是不是要求公交車也必須滿足乘客以支票進行支付?顯然,這是不可能的。
如果將這種邏輯再往前一步,就會得到一個更為荒謬的結論,現在的網絡購物可能都違反法律規定。因為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網站不支持現金支付這一選項。而且隨著技術的進步,現金的適用範圍會越來越少,以網約車為例,目前中國市場上所有的網約車都不支持現金支付,而是強製要求消費者綁定銀行卡、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
那麼,其他國家是如何看待"拒收現金"這一問題的呢?我們不妨以美國為例。任何一張美元紙幣上都印著這樣一句話"T his noteis legaltenders for alldebts,public and private",意即這張票據是支付所有公眾的和私人的債務法定貨幣。但這是不是意味著商家必須接受現金呢?
回答是否定的。第一個理由在我們中國人看來可能比較荒誕,有專家說當商家宣稱不接受現金時,商家和消費者之間並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商家當然可以拒絕你的現金。換句話說,當你來到這家麵館隻看到"拒收現金"四個字時,你還沒有和商家有債權債務關係,當然它可以拒絕你。
第二就是目前美國的聯邦法律並沒有強製商家必須接受現金。為此,美國財政部還作了如下答複:"相反,沒有任何聯邦製定法要求私人商業機構、個人或者組織必須接受現金或者硬幣以償付商品或者服務。在是否可以接受現金這一問題上,私人商業機構可以自由地發展它們自己的政策,除非各州法律有相反規定。"為什麼要作這樣的規定呢?這主要是考慮到不同的商業機構麵對的客戶不同,他們的成本和約束條件並不一致,如果一刀切地規定所有商家必須接受現金(無論是硬幣或者是紙幣),那麼就會讓很多商業活動失去生命力———就像以前遍地的投幣電話一樣,如果不給商家這樣的自主權,必然會麵對這樣的質疑:為什麼必須是硬幣,而不能是紙幣或者支票呢?"
也正是沒有規定商家必須接受現金,使得美國的支付手段在相當長時間內領先於世界,信用卡是美國發明的,第三方支付也是最早誕生在美國。
從上麵的論述來看,不收現金並不意味著拒收法定貨幣。如果將不接收現金等同於拒絕接受人民幣,不僅在理論上錯誤,在現實中也行不通的,更可能扼殺富有生命力的商業創新:在十年前,我們誰能想到今天可以不攜帶現金就出門,而且還給我們帶來了各種便利?在可以想象的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商家不接受現金支付,也會有越來越多的用戶不使用現金。
(作者係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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