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消息,交通部網站今日發布要聞,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10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
共享單車發展指導意見發布:禁止向未滿12歲兒童提供服務
《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發展對方便群眾短距離出行、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係的積極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鼓勵和規範共享單車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指導意見》從實施鼓勵發展政策、規範運營服務行為、保障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四個方麵,提出了相關具體措施。
科學確定共享單車定位
《指導意見》指出,要科學確定共享單車發展定位,實施鼓勵發展政策。共享單車是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城市綠色交通係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共享單車,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與共享單車融合發展,建立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係統。
規範自行車停放及管理
《指導意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共享單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等。要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製定適應本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采取正麵清單和負麵清單相結合的方式,規範自行車停放及管理。針對車輛投放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引導有序投放車輛,根據城市特點、發展實際等因素研究建立車輛投放機製,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用戶注冊使用實行實名製
為提升共享單車服務水平,《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運營企業要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對用戶注冊使用實行實名製管理並簽訂服務協議,明示計費方式和標準,建立投訴處理機製,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采取電子圍欄等綜合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加強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公開通報存在問題,引導安全文明用車,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
鼓勵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務
針對用戶資金及信息安全等問題,《指導意見》鼓勵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已收取押金或者預付資金的,要在注冊地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完善退還製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企業要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將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項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單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
強化輿論和社會監督
為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指導意見》對有關部門職責進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競爭秩序,指導和監督企業依法規範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強化輿論和社會監督,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充分調動各方麵積極性,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治理的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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