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法學方法論,大多數人第一反應就是三段論。這個邏輯學上最著名的直言推理在中國幾乎成了法學方法論的代名詞。
小前提:張三殺人
大前提:殺人者死
結論:張三應死
我們一般用這樣的例子解說三段論。這有錯嗎?沒錯。
但如果誤以為法學方法論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直線的過程,就錯了。在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直線的過程中,其實還隱藏著另一個結構。這個結構在上麵這個例子中不容易被發現,因為"殺人"是一個普通的日常用語,不是專業術語。所以,我們換一個例子。
小前提:張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大前提: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死
結論:張三應死
這個例子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是一個刑法的專業術語。在日常用語中並不常見。日常語言會說"出事故了"、"著了大火"、"摔死了幾個人"之類,除非有目的,不然不會說重大責任事故。為什麼一定要用"重大責任事故"呢?很明顯,它要與大前提相匹配。它要適用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的刑法條文,這樣才能得出最終的結論,所以小前提中才會用這個專業術語。
這說明三段論在形成小前提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了與大前提的匹配和結論的得出問題。人們說出"張三殺人"的時候,肯定因為他們已經知道了"殺人者死";否則不會毫無目的的說"殺人",也不會毫無目的地說"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肯定是已經知道了大前提會適用有關"重大責任事故"、"殺人"的法律,以及結論是張三應死,才會在小前提中這樣用語。
所以,三段論的邏輯關係隻是表麵。在現象的背後,隱藏著三段論大小前提形成的思維過程,這才是法學方法論的關鍵。
大小前提的形成過程是一個對向交流,循環往複的過程。如果說三段論像一條線,那麼它就像一個環。
小前提(事實)的形成需要依賴大前提(法律),而大前提(法律)的形成也需要依賴小前提(事實)。用一句耳熟能詳的話來說就是,"目光在事實和法律之間流連忘返。一會兒看看事實,一會兒看看法律。"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最終的三段論。
很多中國的法律人隻知一條線,不知一個環。他們視司法就是一個三段論的直線過程,將任何追求人情事理的東西排斥在法治範圍之外,脫離實際,脫離生活,將僵化教條視為司法的理所當然,嚴重背離普通人的基本正義感受。
其實,三段論大小前提的形成過程就是一個權衡利弊,選擇取舍的過程,就是事實與法律對象交流、相互塑造的過程,所有的人情事理、公平正義都可以在這個過程中塑造完成。司法藝術的核心正在於此,而不在三段論那個邏輯形式中。更為可悲的是,這其中有許多法律人一腔熱情地信仰法治,為法治事業奮鬥,卻由於不能全麵地認識三段論,播撒下的是不能發芽的死種子。怎不令人扼腕歎息!
這方麵的代表就是前些年頗受好評的《要件審判九步法》,它不僅極端晦澀難懂,而且沒有任何實用價值。原因就是作者的理論水平隻停留在一條線的階段,完全沒有深入到一個環的程度。對它的普遍認可,清楚地說明了僵化思維在我國法律界到了何等嚴重的地步,也說明了厘清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環
一個事實必須是通過語言陳述出來的,才能成為法律三段論中的小前提。絕對的原生事實無法在法律中適用。
什麼是原生事實呢?就是憑借我們的感覺器官感知的事實,如眼睛裏看到、耳朵裏聽到的事實。原生事實太過龐雜,根本沒有適用的可能。比如,案發的當天,路人的衣服是什麼顏色、太陽的紫外線是否強烈、旁邊的樹葉有多少片等等。如果將所有的原生事實一股腦地吸收進來,不僅沒有可能,而且也無法適用。隻有將原生事實陳述為案件中的事實,才能開始法律適用。(這樣的陳述不是非要說出來,心裏形成即可)
而我們在陳述事實時就已經加入了我們的選擇,考慮了個別事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比如,我們會說:張三與李四訂立合同。而不會說:經過艱苦卓絕的鬥爭,兩個曾經的對手握手言和。因為法律告訴我們,那些部分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一個具體的案件事實必須體現出應有的法律要素。
一個反例就是,如果我們不知道相關的法律,是無法準確地進行事實陳述的。甚至案件事實發生在我們眼前,我們都不能意識到它的法律意義。
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商法、房地產法……諸多的法典構成了龐大的法律體係。更不要說,每個法典中具體的法條們所構成的法律汪洋大海了。那麼,在每一個案件中,我們又怎麼樣找到應當適用的法律呢?向導就是事實。具體案件事實指引我們找到應當適用的法律。
比如,聽到張三殺死李四的事實,就會意識到這是刑法的問題;聽到張三損壞了李四的汽車,就會想到這是損害賠償法的問題;聽到張三是李四的員工,現在被辭退的事實,就會想到這是勞動法的問題。
我們不會相反。不會聽到殺人的事實去選擇勞動法。正是因為有了事實這一向導,具體案件中的法律才會形成。
而且,事實對法律提出了精確的要求,迫使我們進行法律解釋,看到法律更加清晰的麵目。當案件事實中的一些細節,不同尋常,產生了疑問時,我們就會對法律提出了解釋的要求。比如,濫伐森林,判刑三年。我們對森林的含義並無爭議。但如果一個案件中,被告人砍伐的樹木位於一個隻有五十棵樹的樹林中,這樣的事實就是使得我們重新考慮"森林"的定義了。我們就必須解釋:什麼是法律上的"森林"。
我們的"目光在事實與法律之間流連忘返","一會兒看一下事實,一會兒看一下法律"。事實與法律之間相互依存,也相互塑造。它們仿佛在對話,經過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交流、改變、嚐試,事實與法律都由原先的粗糙變得精細起來。
比如,看到被告有向原告借款不還的事實,就會想到適用債務應當清償的法律;下一步,按照債務應當清償的法律要求調查某些事實,如借款目的、借款數額、借款時間等;在調查事實的過程中,發現"借款"是為了共同開辦一家公司,這些事實使得我們調整認識,將雙方的關係按照公司法的法律調整,認定雙方其實是投資的法律關係,然後又按照這樣的法律去調查有關出資協議、章程的事實;在協議的事項中又發現有使用被告租賃的土地出資的約定,那麼這是否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資呢?這樣的事實又要求我們對"土地使用權"的含義進行解釋……
在這樣來來回回的交流中,事實與法律相互塑造:事實的重要性與真實性得到落實,法律的整體與要件也得以確定和清晰。最終大小前提得以確定。
有人也許會問:事實決定法律,法律又決定事實。它們相互決定,豈不是循環論證嗎?
不是的。所謂的循環論證是指的出發點又回到終點。而事實與法律的相互塑造過程是相互補充、修改、發現的關係。每一次的循環並非回到原來的出發點,而是提升至一個新的層次。所以三段論大小前提的形成並不是一個閉合的環,而是一個終點敞開、交錯的環。
隨著對象交流、循環往複,事實和法律都由最初的粗糙逐漸塑造得精細起來:事實更加準確、真實,法律也更加清晰。可以說,是相互塑造,事實對法律提出新的要求,法律也對事實提出新的要求,逐漸推進,螺旋上升。
那麼,何時是終點呢?也就是說,結論何時可以得出呢?答案是,當我們感覺得出的結論實現了公正時。我們就可以結束了。
如果感覺不公正,我們就會繼續這個模式的運轉:將某些事實視為重要,某些事實忽略不計;認為某些法律不應適用於本案,認為某些法律應當如何解釋。通過這樣的權衡選擇務求得出最公正的結論。
有些人可能會問:合法不就可以了嗎?當然需要合法。但問題是,"官斷十條路",合法的情況不止一種。很多種處理結果都可以稱得上合法,卻很難稱得上合理。所以,公正是最終的標準。
現在的很多案件並非不合法,而是不合情理。辦案人以為符合了三段論就符合了法律。其實錯案一樣可以符合三段論,關鍵是將什麼樣的前提放到三段論的這個平台上。你可以放一個僵化教條的前提,也可以放一個符合情理的前提。
小結
線和環組合在一起,就是法律適用的思維模式。那麼,如果它們組合在一起又像什麼呢?彈簧。
彈簧一個圓環接著另一個圓環,每個環並不閉合,上一個環的終點是下一個環的起點。整個彈簧的圓環循環往複,卻又螺旋上升。彈簧雖然是個個圓環的組合,整體看起來確像一條直線。
法律適用的思維模式就像這樣一隻彈簧。我們的目光在事實和法律之間往返流轉,一次又一次地塑造它們的樣子,就像彈簧上一個又一個的圓環循環不止。而這樣的往返流轉卻始終沿著三段論的軌跡前行,看似一條直線。
這樣的思維模式是一種客觀存在,所有人進行司法活動時都按照這樣一種模式進行思維。無論是否意識到它。
事實和法律充當著材料,沿著這樣的軌跡運行。在此過程中,事實的查明、法律的解釋等問題一一出現,等待我們去解決。
判斷力是這一思維模式得以運行的動力。它的作用就像汽油對於汽車一樣。價值判斷、事實判斷,沒有它們,思維模式即使存在也無法實際運轉。
把握方向盤的則是人的良知。這樣的思維模式最終將走向何方,得出什麼樣的結論,是由人的良知決定的。權衡取舍、選擇輕重,可以僵化地司法,也可以情理地司法。當然,這些都已經不是方法論能夠解決的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部分配圖來自網絡】
作者:周愷,天津高院原法官、現供職於北京市實現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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