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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8日星期日

網絡互助平台引發的爭議:監管仍屬真空

蔣艾莉表示,近年來,利用人們降低風險的心理,會員製的互助行動或互助計劃在互聯網上盛行。如果互助行動或互助計劃表麵上具有保險特征(收取費用並承諾承擔給付或賠償的責任),須經保監會批準設立並在組織機構、業務規則等方麵履行相關保險監管要求。否則,即屬於保險法所禁止的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行為。

近些年,各種形式的網絡互助平台不斷湧現,部分甚至推出類似保險形態的產品,而目前這些網絡互助平台仍處於監管真空狀態。

最近一周,輕鬆籌推出了"百萬終身大病互助行動"。截至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稿,輕鬆籌最新信息顯示,這一互助行動的額度最高103萬元,互助範圍涵蓋30種大病,已加入會員達82910人,總金額達5650217元。

對於網絡互助平台時有爭議,保監會曾經多次強調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名誇克聯盟,約談水滴互助,並且下發《關於開展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目前,網絡平台雖然已經按照保監會的要求,在宣傳、運營上進行了調整,但爭議仍存。

而網絡互助平台自身也處於一種尷尬境遇。北京嘉翰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蔣艾莉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具有保險特征卻未取得保險經營資質的互助行動,屬於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存在被取締的風險。不具有保險特征的互助行動,暫時沒有確定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如果其風險控製能力薄弱,其資金風險、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均難以管控,出現特定風險後,付費參加人員的利益無法得到確定的保障。

不承諾剛性賠付

對於"百萬終身大病互助行動"是否存在違規的可能性,輕鬆籌COO於亮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強調,網絡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區別。根據保監會要求,輕鬆籌已經在運營上及時予以調整,如不承諾足額賠付和提取準備金,不提及保險保障字樣、明確標明屬於公益行為。輕鬆籌經營合規,北京保監局此前已經進行過排查。

前述提及的《通知》要求,網絡互助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風險保障責任或誘導消費者產生保障賠付預期;明確平台性質;與保險產品劃清界線;妥善處理存量業務;不得以保險費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資金或非法建立資金池。

"百萬終身大病互助行動"的頁麵顯示信息較為詳細,其中特別提示"互助行動是一種單向贈予行為";運營支持顯示"建設銀行設立專戶、公益基金專業監管、會計師事務所精準審計、信息實時公布接受監督",沒有涉及保險的表述。

於亮表示,"百萬終身大病互助行動"之所以互助額度達到103萬元,因為這是多次互助機會。在資金管理上,輕鬆籌將為這一行動提供獨立賬戶,通過輕鬆籌對會員充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由北京微愛公益基金會對充值資金進行監管,並委托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為該項目製作年度審計報告。

北京民政信息網顯示,2016年3月23日,北京微愛公益基金會獲批設立,代碼53110000MJ01760999,並無其他詳細信息。

類似網絡互助計劃不在少數。目前,水滴互助提供少兒健康互助計劃、中青年抗癌計劃、中老年抗癌計劃等。不過,水滴互助也在上述互助計劃的加入頁麵上提示,"互助社群不是保險,互助是會員間的互助組織,會員不能預期獲得剛性賠付。"

對此,蔣艾莉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近年來,利用人們降低風險的心理,會員製的互助行動或互助計劃在互聯網上盛行。如果互助行動或互助計劃表麵上具有保險特征(收取費用並承諾承擔給付或賠償的責任),須經保監會批準設立並在組織機構、業務規則等方麵履行相關保險監管要求。否則,即屬於保險法所禁止的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行為。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網絡互助平台和網絡互助計劃屬於新生事物,如果其沒有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則需通過對其運轉情況的觀察,才能準確判斷。

網絡互助並非相互保險

對於網絡互助平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持審慎樂觀態度。朱俊生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網絡互助平台眾多,如抗癌公社、e互助,經營模式各不相同,有些沒有資金池,完全事後籌資,有些則有資金結餘。這些網絡互助平台如果會員出於自願,運行基於傳統規則,逐漸完善自我管理,滿足相應監管要求,具有一定發展空間。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保險公司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推出這些網絡互助計劃的互聯網平台多注冊為互聯網公司或科技公司,保險產品是先收費,後履行責任,因為先收費能夠確保保費和償付能力穩定,但是網絡互助行動多是先付"誠意金",如果會員發生約定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風險事件,再向會員分攤或募集互助金,並且會員可以隨時進出,這導致資金具有不穩定性。

這種擔憂不無道理。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誌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一些網絡互助產品實質上已經類似保險金融產品,與保險分散風險、互助的本質並無不同,這就需要考慮風險如何控製,產品設計是否經過測算,收入能否覆蓋風險等一係列問題。

張誌曉稱,如果成為金融產品,涉及社會的廣大不特定多數人,則需要金融監管機關介入。關於金融牌照目前有著嚴格的準入條件,網絡互助平台不一定要從牌照上進行監管,但是應該從行為上進行監管。

需要說明的是,網絡互助平台與相互保險組織具有本質區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燕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網絡互助平台沒有相互保險牌照,定位多是公益、慈善,不能經營保險產品,否則即為違法違規,這與持牌的相互保險組織完全不同。

此外,令不少金融業從業者擔憂的是,即使說明網絡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存在本質區別,但是一旦發生問題,還是可能發生要求兌付或兜底的行為。

蔣艾莉建議,可以根據互助行動或互助計劃發布的相關規則、詳情、介紹等判斷其是否具有保險特征,即收取費用並承諾承擔給付或賠償的責任,如滿足某些條件後確定獲得一定金額的互助額度;查詢實施互助行動或互助計劃的機構的登記信息,核實是否取得保險經營資質。如果希望交費後具有確定保障,還是應該參加正規的相互保險組織或購買合法的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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